苏州碑刻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(修订稿)
文章所属:基本章程    阅读:31     添加时间:2024-02-01     文字控制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 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文化遗产,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。为加强本馆藏品的科学保护和管理,确保藏品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、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、《苏州碑刻博物馆资产管理办法》结合我馆实际,特制订本暂行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我馆所有藏品和展品的管理。

第三条  藏品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,藏品管理人员要加强藏品管理知识的学习,严格执行本办法。

第四条  藏品管理包括库房藏品管理和展厅藏品管理。

第二章  藏品建帐

第五条  藏品的接收、鉴定、登帐

(一)接收 文物入库前必须经过博物馆藏品鉴定小组鉴定,确认达到入藏标准的方可进入接收程序。要注意原始资料的搜集整理,做好科学记录,逐件填写入库凭证,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,集中保存。

(二)登账

    1.藏品管理总登记账由藏品数据库和纸质档案组成。分类登记账根据藏品材质或文化属性分类登记造册。藏品总登记账和分类登记账设专人负责管理,永久保存。保管人员要认真核实,相互对照,做到帐物相符。管理藏品总登记账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。

    2.藏品定名 文物定名依据国有可移动文物标准执行,即年代、款识或作者,特征、纹饰或颜色,器形或用途;化石和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命名法规定名。

    3.藏品计量和计件 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可移动文物计量方式执行。单件藏品编一个号,按一件计算。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: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,按个体编号计件;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,按整体编一个号(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),也按一件计算,在计件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,以便查对或统计。

    4.藏品时代 按其所属的地质时代、考古学文化期、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确定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,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,并加注公元纪年;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,一律写公元纪年。

    5.藏品现状 写明完残程度及重要附件等。

    6.藏品来源 标明直接来自的单位、地区或个人,并注明“发掘”、“采集”、“收购”、“拨交”、“交换”、“拣选”、“捐赠”、“旧藏”或“馆藏”等。出土文物应注明出土时间、地点和发掘单位;近现代文物须注明使用者或保存者。

    7.藏品总登记账、藏品分类账上的登记号应清晰标注于藏品适当部位或标签上,并回注在入馆凭证和总登记账上。

   第六条  藏品编目和建档

(一)藏品必须建立编目卡片。除填写总登记账的项目外,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、铭记、题跋、流传经历等。文字必须准确、简明,并附照片、拓片或绘图。

(二)藏品要独立建帐。

第三章  库房藏品管理

         第七条  库房藏品要建立账册和藏品存放方位卡。按科学方法分类放架,妥善保管。一级藏品、保密性藏品、及其他重要藏品,要设立专柜存放,重点保管。

第八条  藏品存放不宜拥挤,叠压;纸质文物应存放于无酸质的容器;刺绣品、书卷、服饰应平放不折叠。易碎如珍贵陶瓷器玻璃器等要定做囊匣。

第九条  定期检查藏品库房,并填写检查日志。工作人员出库时要关闭电源,锁好防盗门窗。平时要注意控制库房温湿度,保持清洁的环境卫生。

第十条  保管人员要根据藏品材质和季节变化特点,定期放置防腐、防霉、防蛀等药物,对藏品出现的安全隐患和损坏情况要及时处理。

第十一条  严守库房机密,做好库房《进出人员登记本》和《库房日志》记录。未经馆领导批准,非库房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。藏品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活动。

第十二条  库房、储藏柜钥匙应存放于安全位置,设专柜管理,不得随身携带或存放在家中。钥匙丢失或损坏要马上报告馆领导,以便及时更换锁具。保管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时,钥匙交由办公室管理。

第四章  展厅展品管理

第十三条  建立展厅藏品登记账和藏品陈列变化登记册。对展厅藏品的变化情况及时登记。内容包括:藏品名称、陈列地点、数量、完残情况、变化原因、经手人等,并及时核实核销。

第十四条  开闭馆时,认真查看展柜安全设施和展柜内藏品是否完好无损,如有异常现象,立即报告馆领导处理。

第十五条  定期对展柜藏品进行保养,进行防腐、防霉、防蛀处理。发现藏品因自然原因发生变质、损坏等现象,应及时报告馆领导,进行科学的保养和修复。

第十六条  藏品布展和换展时,必须由2名以上的保管和陈列人员负责进行。工作人员要小心谨慎,轻拿轻放,使藏品正确归位。

第五章  藏品的提用、注销和统计

第十七条  馆内单位和个人获准在馆内研究需提用藏品时,必须填写提用凭证,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,用毕应及时归库。

第十八条  藏品借出馆外须从严掌握,原则上不予借出,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出的,依照国家文物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。

第十九条  藏品严禁出售或赠与。馆际之间藏品相互调剂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。

第二十条  已入藏的藏品中必须处理的,依照国家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办理。 

第六章   藏品保养、修复和复制

第二十一条  充分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、设备防止自然因素(温度、湿度、虫害、污染等)对藏品的损害。

第二十二条  藏品修复时,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、色彩、纹饰、铭文等。修复前、后要做好照相、测绘记录,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。

第二十三条  修复过程中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。

第二十四条  一级文物的修复方案由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,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其它藏品的修复由馆领导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。

第二十五条  文物的复制按照国家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  文物复制品统一存放、管理,归入复制品管理档案。

第七章  奖 惩

第二十七条  对在藏品保管工作中,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表扬或奖励。 (一)认真执行本办法,成绩显著的; (二)库房保管措施落实,忠于职守,全年未发生文物损伤事故的; (三)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; (四)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、复制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的; (五)为博物馆征集文物、丰富馆藏作出特殊贡献的; (六)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,贡献较大的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有下列情形者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: (一)违反本办法和《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》; (二)发现藏品被盗、损坏或不安全因素,隐匿不报; (三)玩忽职守,违章操作,造成藏品损伤事故的; (四)利用工作之便,以权谋私,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有下列情形者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因渎职造成藏品(特别是一级藏品)重大损失,情节严重的; (二)坚守自盗藏品的内外勾结、偷盗藏品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有关条款从重制裁。

第八章  附 则

第三十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适用于苏州碑刻博物馆博物馆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,校内上级主管领导对施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规章制度最终以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为准。

第三十三条  博物馆藏品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员对违反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及馆内补充规章制度,妨碍文物安全的行为,有权不执行。双方认识无法统一时,由馆长决定。如仍存不同意见时,藏品保管部门可向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执行其最终决定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办法经2020年6月10日苏州碑刻博物馆理事会讨论通过,即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苏州碑刻博物馆

2020年6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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