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碑刻博物馆藏品库房管理制度
文章所属:基本章程    阅读:31     添加时间:2024-02-01     文字控制

第一条 藏品有固定、专用的库房,专人管理。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、坚固、适用、经济。保管部门应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,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时,及时报告分管领导,并逐级向上报。发生火灾、藏品失窃等案件,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、文物局和文管会。发生一级藏品及一级品以上等重大事故,应立即上报文物主管部门,并查明原因,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二条 文物库房设有防火、防盗、防潮、防虫、防尘、防光(紫外线)、防震、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。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,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,并严禁烟火。库房区域无人时,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。

第三条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、妥善庋藏。一级藏品、保密性藏品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,要设立专库或专柜,重点保管。

第四条 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、归库手续。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,必须认真核对,点交清楚。藏品出库后,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,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。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,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,应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五条 严守库房机密,建立《库房日记》。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分管领导许可,不得进入库房。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并登记。库房原则上不接待参观,因馆际交流需进库房者,须经分管馆领导审批,由保管部派员陪同,并记录备案。

第六条 文物保管员对分管库房的藏品每天记录温湿度,认真做好库房内的卫生工作。全年二次对分管藏品进行自查,年终由单位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及部门主任进行全面检查。

 

  

苏州碑刻博物馆

2010年1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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