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碑刻博物馆藏品拍摄管理办法
文章所属:基本章程    阅读:31     添加时间:2024-02-01     文字控制

第一条  藏品拍摄须严格遵照执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《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
第二条 非本馆使用图片, 按《苏州碑刻博物馆藏品拍摄收费标准》收费。

第三条  藏品拍摄由藏品管理部负责,其他部门、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取藏品进行拍摄。参与拍摄的工作人员要确保文物藏品的安全。

第四条  所拍摄的照片(包括底片)统一交由本馆藏品资料管理部管理,以避免重复拍摄。

第五条  非本馆用途的藏品拍摄,参考国家文物局颁布的《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
第六条  文物建档和珍贵文物数据影像采集的拍摄,应严格遵守《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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