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碑刻博物馆藏品提用、注销和统计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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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,必须填写进出库凭证,并经分管领导批准。用毕应及时归库,按原凭证进行核对,办清手续。文物出库时,提取部门与保管部门须履行交接手续,并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确认。陈列的藏品,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,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。如承办单位不具备陈列、展览所需的设备和条件,本馆不提供文物藏品参展。

第二条 接待外单位人员提看文物,应从严掌握。一级品文物的提看、招待、陈列、展览、复制、拍摄应从严控制,并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》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。

第三条 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。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,确保藏品安全,并按期归还。

第四条 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。馆际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援、调剂余缺、互通有无。调拨、交换一级藏品,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,调拨、交换其他藏品,须报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。调拨、交换出馆的藏品,必须办理注销手续;进馆的藏品,必须办理登帐、编目、入库手续。

第五条 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,每年年终保管部应及时上报。重要情况应附文字说明。

第六条 凡已进馆的文物,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,或已入藏的文物、标本中经再次鉴定,确认不够入藏标准、无保存价值的,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,谨慎处理。

 

  

苏州碑刻博物馆文物征集委员会

2010年12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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