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碑刻博物馆理事会章程
文章所属:基本章程    阅读:31     添加时间:2020-09-08     文字控制

  第一章 总则

    第一条  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,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实现决策管理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,成立苏州碑刻博物馆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。

    第二条  理事会是苏州碑刻博物馆业务工作的决策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履行职权。


    二章 理事会构成和基本职责

    第三条  苏州碑刻博物馆理事会设理事13名,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
    (一) 政府机关委派理事5名,分别由市财政局、市人社局、市文明办、市文广旅局委派;

    (二) 苏州碑刻博物馆员工理事2名,其中馆长为当然理事,其余一名理事由苏州碑刻博物馆职工推选产生;

    (三) 社会人士理事6名,由社会知名人士、文博专家、志愿者代表、捐赠者代表等组成。首届社会人士理事由苏州碑刻博物馆邀请,经市文广旅局确认产生。

    第四条  理事会的基本职责:

    (一) 拟定及修订苏州碑刻博物馆章程,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;

    (二) 审议苏州碑刻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;

    (三) 选举理事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;

    (四) 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;

    (五) 审议苏州碑刻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;

    (六) 审议苏州碑刻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;

    (七) 审议苏州碑刻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;

    (八)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
    (九) 沟通协调苏州碑刻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,争取党委、政府、社会对苏州碑刻博物馆事业的支持。

    第五条  理事会向市文广旅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。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,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。

    第六条  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市文广旅局审核批准。


    第三章 理事

    第七条  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。

    第八条  理事为非领薪的社会公益职位,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;社会人士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相关补贴,可在苏州碑刻博物馆理事会运营经费中列支。

    第九条  理事任职资格:

    (一) 身体健康、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热心社会公益,热爱文博事业,能维护苏州碑刻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;

    (二) 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,能客观、独立表达意见;

    (三) 无行政处分、无违法犯罪、失信记录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    (四) 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;

    (五) 机关委派理事应由委派机关授权,如发生工作调动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,由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要求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程序予以更换;

    (六) 苏州碑刻博物馆员工理事由苏州碑刻博物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工作年限需能完成本届任期;

    (七) 社会人士理事的产生需满足下列一项条件以上,由理事会聘任。

    1.文化、艺术、教育、法律、金融等社会知名人士;

    2.苏州碑刻博物馆捐赠者代表;

    3.苏州碑刻博物馆志愿者代表;

    4.每年提供相当数额捐助的社会人士;

    5.为苏州碑刻博物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。

    第十条  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
    (一) 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    (二) 对理事会会议和苏州碑刻博物馆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   (三)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
    (四) 参加苏州碑刻博物馆举办的活动;

    (五)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    第十一条  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:

    (一) 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认真履行职责;

    (二) 及时向苏州碑刻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,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苏州碑刻博物馆事业发展;

    (三)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,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
    (四) 不擅自公开或使用苏州碑刻博物馆涉密信息;

    (五) 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;

    (六) 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苏州碑刻博物馆正常运作;

    (七) 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   第十二条  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机关委派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
    第十三条  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
    (一)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;

    (二) 年龄超过70周岁或因本人健康原因,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;

    (三) 因本人工作或职务变化等原因,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;

    (四)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、损害公共利益或苏州碑刻博物馆利益;

    (五) 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;

    (六)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    第十四条  新提名理事,须经理事会会议并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;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。


    第四章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

    第十五条  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由市文广旅局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;设副理事长一名、秘书长一名,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    第十六条  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
    (一) 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,支持苏州碑刻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;

    (二) 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,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
    (三) 督促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    (四) 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;

    (五)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    第十七条  副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
    (一) 协助理事长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;

    (二) 协助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
    (三) 协助理事长督促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    (四) 理事长无法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权;

    (五)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    第十八条  秘书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
    (一) 受理事会委托,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;

    (二) 受理事长委托,完成相关工作;

    (三)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。


    第五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

    第十九条  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。

    第二十条  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
    第二十一条  理事长认为必要时,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,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,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

    第二十二条  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。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,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重大事项如下:

    (一) 拟定及修订苏州碑刻博物馆章程;

    (二) 审议苏州碑刻博物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

    (三) 审议苏州碑刻博物馆重大财务事项;

    (四) 审议苏州碑刻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;

    (五) 审议苏州碑刻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;

    (六) 选举苏州碑刻博物馆理事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;

    (七) 审议决定苏州碑刻博物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。

    第二十三条 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苏州碑刻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。

    第二十四条  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
    (一)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、列席人员、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;

    (二) 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
    (三) 主要议题及议程;

    (四) 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;

    (五)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
    (六)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
    第二十五条 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,致使苏州碑刻博物馆利益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
    第六章 理事会监事

    第二十六条  理事会设监事1名。

    第二十七条  理事及理事的近亲属不得任监事。

    第二十八条  监事的产生和变更:

    (一) 监事由市文广旅局委派;

    (二)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    第二十九条  监事的权利和义务:

    (一)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;

    (二) 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市文广旅局反映情况;

    (三)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碑刻博物馆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
    第三十条  理事会监事为非领薪职位。


    第七章 附则

    第三十一条   本章程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
关闭窗口  |   打印本页   |   收藏此页   |   返回首页